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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4日

讀書心得:數位海盜的正義

先看看完整書名與出版相關資訊:

數位海盜的正義-智財權戰爭如何危害個人自由、工作權與世界經濟(Pirates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: how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rs damage our personal freedoms, our jobs, and the world economy)John Gantz, Jack B. Rochester 著;周曉琪譯

商周出版:家庭傳媒城邦分公司發行,2006[民95],原出版社為 PEARSON EDUCTION, INC.。

說實話,我會被吸引是因為海盜加上正義的關係,當時想說數位海盜原來是存有正義的元素,這不看看怎行呢?說不定原來那些盜版人正進行著真正符合正義原則的事情,遵守版權法,乖乖掏錢給軟體商和唱片公司的人才是無條件出賣自己自由,慘遭奴役的人。從圖書館借回來一看才知道,我又再一次被商周的聳動標題騙了!(還好是去圖書館借的,不然錢豈不是被商周騙走了?!)

商周的標題非常習慣用很聳動的東西,如果能跟內容搭上關係,通常我是笑罵兩句的原諒他們,不過這一本書實在是太過份了!過份的我還細看英文書名。從上面所列的英文書名,可有正義這個字眼?原文的意思是應該是「數位千禧年的海盜-智財權戰爭如何危害個人自由、工作權與世界經濟」,細關書的內容,講的是美國在千禧年前夕,訂定「千禧年數位版權法(DMCA)」所產生的各種現象和結果。當然,其中包括了智慧財產與版權的歷史淵源,以及各方人馬(包括所有內容提供者,如出版商、軟體商、唱片公司、硬體科技業者、內容創作者、內容使用者和政府)的理念、意見和看法的陳述。

嚴格說起來,本書是希望匯集各界的意見、看法和科技現實,引發大家對數位內容的智慧財產和版權作一個全面性的思考,為數位內容的版權合法性找到一個新未來。作者一開始先從版權的概念談起,開宗明義的說:『版權法(Copyright Law)的意義在於,給予智慧財產所有人決定誰能擁有「複製品」(copy)的「權利」(right)......版權保護的不是創意,它保護的是該項創意的獨特表達(expression)方式』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覺,這跟媒體和一些公司所宣傳的版權不大一樣?我猜,很多控告或被控告侵犯版權的人,本身可能也完全不知到版權到底指的是什麼吧!(說真的,看本書之前,我自己也不清楚!)

接下來,作者根據版權的發展史開始說明版權這觀念的由來。從 1476 年出現複製(copy)這個詞開始講起,該年也是印刷機被引進英國的年度,而英國王室更厲害,該年就領悟到「印刷機將給予作者們無窮的機會,出版不利於王權利亦的各種政治傳單,因此立刻頒佈一部法律,規定所有的印刷者都必須將名字與所在地銘刻於出版品上(這樣子皇家要抓人比較方便吧?),同時將所有印製作品的名稱向政府登記。.......但是所有隨之而來的權利都屬於印刷者,不屬於作者(那些說支持版權就等於讓創作者有飯吃,若是生於在這個年代就不會這麼說了)。因此打從一開始,版權是政府控制印刷內容的一種方法。」看官,版權一開始為的是箝制思想啊!

更重大的發展是 1557 年都鐸王朝的瑪麗女王。她老大姐特許倫敦的皇家出版公司獨占出版市場,授權該公司擁有一百五十年歷史的出版商聯合公會,所有書籍必須由皇家出版公司發行並且由該公司制定價格,決定哪個會員能在哪個市場銷售什麼書籍,同時也設立一個交易所交易「版權」(copyrights)。作家呢?將他們的作品以一個故訂價格賣給出版商,任何相關權利、版稅或額外的銷售權利皆歸於後者,也就是出版商。作者還特別指出,在實務上,一旦出版之後,版權就屬於出版商,這個做法在許多出版領域中持續沿用迄今。所以內容創作者不是現在才會老賺不到該有的錢,這是從以前就這樣了。不想繼續窮下去?我看只有好好思考出一部比較合理的版權法吧!

話休絮繁,言歸正傳。瑪麗大姐頭的用意當然不是為了要讓出版商發大財,而是要給予出版商獨占權,藉此擁有控制英國出版品的工具,以防堵當時新教徒的宗教改革。當然,任何可能危害王權的思想,也在控制之列。

所以,版權從一開始就是政治交易,讓出版商擁有賺大錢的獨占權,換來思想上的控制。所以,版權從一開始就是思想自由的死對頭,演變至今,此一特性並未改變,只不過妨礙者是從政治利益轉變為商業利益而已。

不過這個時期的出版業者應該是非常好賺,因為美國人建國之後,從頒佈 1790 年版權法(Copyright of 1790)後,就開始大量盜版英國的文字作品!(諷刺的是美國國會訂定此法是為了「促進科學與有用的藝術」!)畢竟盜版品比正版品便宜都值得大量盜版,那出版業還不賺翻了?但是出版業之間也因為盜版而互相影響獲利,因此開始了許多政治遊說和立法行動,在經過幾個法院判例後,由政府認可的盜版行為才告結束,所花的時間是一個世紀!

為版權問題增加複雜度的,還有科技。影印機、傳真機、照相機、錄音機、攝錄影機、電腦、網際網路......等,一項一項更容易複製各式各樣「內容」的科技產品誕生,讓企業和個人更容易大量複製出版品。這個複製行為,就版權法的規定,當然是犯法的啦!可是擁有這些科技產品卻是百分之百的合法。既然有,為什麼就不能使用呢?買了一本書,難道書就不是我的財產?我不能處份我的財產嗎?軟體產品允許為了備份而複製,那麼重重的保護又該怎麼辦?難道就不能求助於破解技術和產品嗎?如果為了合理使用的理由而複製呢?其範圍又何在呢?國會的立法沒有明白規定,各個判例又大相逕庭,於是科技對於版權法的概念和執行,產生了新的挑戰和論辯。

另外,科技的發展,也讓出版品的內容從過去的單純的圖文,增加了聲音(音樂)、影像(電影)和多媒體(圖文、聲音和影像一起來的混合體啦!),這些東西在商業利益的角力下,逐步被列為版權的保障範圍。若根據千禧年數位版權法的第五部份,「創意能獲得版權」的可能性已經開啟了法律大門。作者就深不以為然,他舉全錄當例子,若全錄在 1970 年代末與 1980 年代初的部分研究成果能獲得版權,這個世界可能就沒有MAC、Windows、電腦網路、繪圖顯示器或滑鼠,因為全錄可能會成為唯一得版權所有人,能完全掌控上述五種重大的電腦科技技術!

所以,那些強烈擁護這項法律的人,我們幾乎可以斷定絕對是能因此獲得巨大利益的人或團體!

而唱片和軟體公司也被作者認為是貪得無厭,剝削年輕人與其購買力(甚至因而使其匱乏)的兇手。他說教科書、音樂、電影、軟體的價格都超過大學生的能力範圍,而且多年以來都是如此。企業界知道年輕人市場是一個囊中物,同時他們剝削這個市場,如同他們剝削第三世界一樣(p.306)。所以年輕人用盜版來表達不滿和反抗(感覺就像是被奴役的人民起來反抗暴政一樣,我想這就是數位海盜的正義所在!)。不過同情歸同情,作者並不認同這種犯罪行為(至少在道德上有罪),他希望企業界在價格上要退讓,以免因為貪婪而害死自己。即使企業發展出形形色色的反盜版技術也沒用的,因為年輕人總是用極快的速度加以破解!(DVD John 萬歲!)

或許,有人會說版權會保障創作者的收入,從上面的歷史發展中,可以確定早期是沒辦法啦!現在呢?更是沒辦法!作者引用紐約洲檢查總長艾略特‧史畢澤的調查報告,環球音樂、新力音樂、EMI集團、BMG等業者,累計未付(給音樂創作者)的版稅超過五千萬美元!沒有按規定給付給這些藝術家。也就是說,這些唱片公司用盡各種方法和理由,不給創作者該有的報酬就對啦!而美國唱片工業協會表示有許多藝術家的地址很難尋獲,但作者反駁說這個理由似乎不能適用於大衛‧鮑伊、吹牛老爹或桃莉‧芭頓。(這三位應該都是知名的音樂創作者,不過我只知道桃莉‧芭頓)這些敘述都在該書的 281 頁,不是我胡謅的,希望這些音樂公司別告我毀謗呀!

講到這,好像版權保護一無是處?其實也不盡然。作者用了很多研究報告和統計數字表示,降低盜版率可以發展數位產業和經濟,主要的理由是盜版盛行的國家,該國的數位產品就無法銷售,更無法抵擋外國產品的競爭,因此將會在數位產業上日趨弱勢,經濟上更沒辦法享受數位產業所帶來的好處(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等),因此降低盜版率是必要的。

作者以非洲國家迦納為例,說明版權保護對於文化和產業的好處。他說一開始迦納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都是原殖民國家的法律,但卻也因此盜版嚴重,迦納的音樂、文學、電影有 90 % 遭到盜版,因此藝術家、作家、音樂家不是離開迦納就是放棄對藝術的追求。

到了 1992 年,迦納政府制訂新的音樂作品合法認證制度,不論本土或進口作品,都必須貼上一種叫做 banderrole (書中翻譯為槍旗,我個人覺得怪怪的)的特殊印花標誌,以證明其真偽。這個印花標誌以流水號碼編號,並由音樂作品生產者發行。該國版權註冊局規定,出版業者必須先和藝術家簽訂合約張數,才會發出版權印花標誌,藝術家可依此確定他們的作品確實銷售多少數量。藝術家得到收入的保障,加上反盜版的宣導與查緝,迦納的藝術創作與市場都有了蓬勃的發展,政府也有了新且多的稅收。

作者除了因此肯定版權的作用外,也認為歐美的版權法律不見得適用於全球每一個角落,得視文化和執法狀況而得有不同的修改,這對於習慣屈服於美國政治壓力而全盤接受的台灣來說,是一個應該認真參考的案例。(內容有簡化,預知詳情,請看該書的 p.254 - 256)

所以,版權和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是錯綜複雜的,作者寫這本書的目的並不是要指出版權法該怎麼訂定或發展,而是匯集各種問題、想法和實務案例,讓大家一起來思考未來版權該走的路。在歷史發展、思想自由、科技發展、商業利益、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權益、經濟發展.......等一大堆因素交互攻戰中,任一方都能提出充分理由為自己辯護,誰都很難論其是非,更難以訂定出一部各方均能接受的版權法。但是這是人類社會的常態,法律的訂定總是比社會現象和需要來的晚(事情沒發生,哪知道該做什麼?),唯有各有都去思考新的方向,不要堅持自己的利益至上(是的, BSA 和 IFPI 我就是在說你們!),總該各自退讓一步,讓大家各得其利,紛爭才有落幕的一天。

這本書的中文標題和內容雖然有落差,讓我心生不滿,不過卻也讓我了解版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複雜問題,絕不是像某些團體或個人所擁護、推廣(催眠?)的一樣,完全倒向商業利益的觀點。看完本書後,才會發現國內有很多人用自己不甚了解的經濟學,來解釋版權在經濟上的合理性。在不明歷史發展因由,不了解各種因素的情形下,強自解釋,簡直就是引人誤入歧途!

所以這本書基本上還是值得一讀,只是為了抵制和懲罰商周習慣性用聳動且譁眾取寵的方式下標題,我建議大家到圖書館借來看就好!

2 則留言:

  1. 早安財經文化出版社的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也是講跟這個有關的說,不過書名沒有像商周這樣惡搞就是了,小弟路過推這一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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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To 魔法設計師:

    謝謝你的路過並推薦,我來去找看看,補充一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知識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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